通用条款

  1. 概述

    1.1 佛雷萨金属切削(上海)有限公司(下面简称“供应商”)将以书面形式(订单确认函)确认订购方的订单。

    1.2 如果订购方未在收到订单确认函的 2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驳,则合同正式订立且合同内容以订单确认函为准。

    1.3 如果在报价、合同或订单确认函中明确适用本通用条款,则本通用条款具有约束力。其他与本通用条款不同的条款仅在供应商书面确认时(如订单确认函)才具有约束力。

    1.4 订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的所有的协议和法律相关声明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有效。

    1.5 如果本通用条款中的一项约定完全或部分失效,则要通过一项新的、最进接近其法律和经济效益的协议替换它。

  2. 供货和服务的范围

    供应商的供货和服务最终列在订单确认函(包括可能的附录)中。

  3. 商品广告、产品目录和技术资料

    除非明确书面约定,商品广告和产品目录没有约束力,报价, 尤其是商品广告中没有承诺期限的报价,没有约束力。只有在明确书面承诺情况下,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的信息才有约束力。

  4. 价格

    4.1 除非另有约定,供应商的所有价格应为出厂净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或关联公司所在国的本国货币,且没有任何折让。

    4.2 订购方还需承担增值税。

  5. 付款条件

    5.1 订购方应根据约定的付款条件向供应商支付全款,不得扣除税费、银行手续费和任何其他费用。所付款项在到达供应商银行账户后才视为订购方履行了付款义务。

    5.2 如果非因供应商原因造成货物运输、交付或验收延迟或者无法实现,或者货物中缺少不重要的零件,或者经证实需要对货物进行返工以满足货物可使用的状态,则订购方同样需遵守付款期限或单独约定的付款时间。

    5.3 如果订购方未遵守付款期限或单独约定的付款时间,无论是否经供应商催告,则其应自到期时间点起承担一定的延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供应商所在国现行有效的贷款利率为准。此外,供应商保留要求赔偿其他损失的权利。

  6. 所有权保留

    6.1 在订购方完全付清所有货款之前,供应商保留对所有货物的所有权。

    6.2 订购方有义务参与执行保护供应商财产所需的措施;订购方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根据可适用的法律由订购方承担费用在公共登记文件或登记簿或者类似文件中将该采购合同登记或预先登记,并填写所有与之相关的表格。

    6.3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订购方应自费维护由供应商提供的但由订购方占有的所有货物,并且为了确保供应商的利益而购买足够的保险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盗、防入室抢劫、防火、防水和防范其他风险。另外,订购方要采取所有措施确保既不会损害也不会解除财产所有权的请求权。

  7. 供货期限

    7.1 供应商应始终遵守在订单确认函中规定的供货期限。如果在供货期限结束前向订购方发出了准备发运的通知,视为遵守了供货期限。

    7.2 遵守供货期限的前提条件是订购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7.3 如果尽管小心谨慎,仍出现供应商无法控制、无法预测及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则可以恰当延长供货期限,,不论该不可抗力事件是发生在订购方、供应商或第三方处。 这些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战时动员、战争、叛乱、严重的运行故障、事故、劳动争端、延后或错误提供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政府管制措施或不作为以及天灾。

    7.4 若双方就交货约定了其他特定的时间,则该另行约定的特定交货时间同样适用 7.1 至 7.3 项的规定。

    7.5 除供应商故意或严重疏忽外,订购方不得就延迟供货要求任何赔偿或提供除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1. 退货

    对于超过货值5000元人民币的货物退款,我们必须收取10%货值或至少500元人民币以补偿我们产生的检测、人工和相关的处理费用。对于更高货值的退货,应事先获得佛雷萨金属切削刀具(上海)有限公司 及 FRASIA SA的批准。客户非标订制和带有特殊字母标识的产品不包括在退货范围内。

  2. 包装

    所有货物的包装将采用同类产品的通用标准,并符合所有安全、环保、法律和行业的要求。如订购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应在订单或合同中明确,并承担特殊包装的费用。

  3. 风险的转移

    10.1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抵达订购方指定交货地点时转移至订购方。

    10.2 如果应订购方的请求或者出于其他非供应商原因而延迟发货,则订购方应承担滞留货物的仓储费用。

  4. 发运、运输和保险

    11.1 订购方最迟应在发运前三(3)日内向供应商通知有关发运、运输和保险的特殊需求。

    11.2 订购方应在收到货物或运输文件时立即向最后一位承运人提出有关发运或运输的投诉。

  5. 检查和验收货物

    12.1 订购方要在收到货后的 八(8) 天内检查货物,并在相同的期限内向供应商书面通知可能存在的缺陷。否则视为订购方认可货物。

    12.2 供应商要尽快排除根据 12.1 项向其告知的缺陷,或者由其选择更换有缺陷货物。

    12.3 除在 12项(质保、缺陷责任)中明确提到的权利和请求权以外,订购方因货物任何类型的缺陷都没有其他权利和请求权。

  6. 质保、缺陷责任

    13.1 质保期为 6 个月,自货物出厂之日起算。对于更换或维修后的货物,质保期重新计算,自供应商发出替代货物之日起算 6 个月。如果订购方或第三方进行不恰当的变更或维修,或者订购方在出现缺陷时未立即采取降低损失的恰当措施,且没有给予供应商排除缺陷的机会,则质保期提前失效。

    13.2 供应商的质保和责任不包括因不合格材料、设计缺陷或使用缺陷造成的损失,比如因自然磨损、缺少保养、忽视运行规定、应力过大、不恰当的生产资料、化学或电解影响以及其他因订购方过错而引起的原因。

    13.3 订购方仅有权要求替换或维修有缺陷的货物。订购方不享有其他请求权,尤其是要求供应商赔偿其损失的权利。 特别地,订购方在任何情况下无权要求供应商赔偿任何间接损失,包括生产停顿、使用损失、订单损失、商誉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这一免责条款不适用于供应商故意或严重疏忽的情况。

  7. 仲裁地和适用的法律

    14.1 因本通用条款或采用本通用条款的合同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最终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终局仲裁,仲裁地为上海,依照该仲裁机构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败诉方承担另一方所有仲裁费用(包括仲裁申请费、律师费、诉讼费、强制执行费用、保全费等)。

    14.2 本通用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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